浙江省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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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施行6年守时换证原则,我省自2014年1月1日起初步换证。

二、为确保换证工作有序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前的,均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换证;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今后(含)的,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换证。换发的新证有用期自换证之日起核算,6年内有用。

三、换证时,持有有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填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持有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处理组织处理换证手续。

四、换证时,姓名、有用身份证件及号码、相片、学历或学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技能职务资格、初步从事会计工作时刻等根底信息,以及《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处理施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持有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有关有用证明处理改动。

五、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处理组织发生变化,并已到换证期限的,有必要先处理换证手续后再处理调转手续。外地调入的已到换证期限而未在调出地处理换证手续的,在处理调入时一并处理换证手续。

六、依据《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处理施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员换证时,有必要结束以前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凡换证前6年内有未结束年度继续教育的,有必要*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途径补齐后方可换证。

七、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选用二维码防伪技能,各地制证窗口有必要装备具有辨认和获取二维码信息的扫描枪(仪)。

八、换证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市所需会计从业资格证免费到浙江省财政厅收取;各县(市、区)所需会计从业资格证免费到所属市财政局收取。

九、托付他人代理换证手续的,除需带着有关换证资料外还需供给托付人的托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丢失或毁损按规则补办的,不作换证处理。

十一、各地应*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宣扬本次换证的意义和请求,并*门户网站、短信、电话等办法通知到期应换证人员及时换证。要增强效劳认识,进步办事效率,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十二、各地会计从业资格处理组织应加强对持证人员换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换证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陈述。